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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外聘教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17

校内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外聘教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5年3月16日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外聘教授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外聘教授的聘用与管理,充分发挥外聘教授对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的指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授的类别

我校外聘教授分为客座教授、特聘教授、兼职教授三类。

1、客座教授聘请对象为高校和相关科研学术机构领导和资深专家学者。能够在促进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和积极宣传我校,帮助我校扩大知名度等方面发挥作用,临时来我校做指导和进行学术交流的高水平专家教授。

2、特聘教授聘请对象为学术造诣高,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构想的省内外高校退休教师。且与我校签订了聘用合同,承担了相应任务,按月取酬,在我校上班的教授。

3、兼职教授聘请对象为相关科研学术机构和企事业单有较高造诣取得突出成果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或相关文化传承人。

二、外聘教授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关心支持我校发展,愿意为我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

2.客座教授应具有正高职称或相关行政职务。

3.特聘教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和教授职称。

4.兼职教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或相关技能资格证书。文化传承人在学历和职称上适当放宽。

5.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的教学、研究及相应的指导工作。

6.外聘教授的年龄一般应在70岁以下,聘用期内的工作有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客座教授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外聘教授工作职责和任务

1.客座教授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1)积极宣传我校,帮助我校扩大知名度;

2)指导学术研究,传递最新学术信息;

3)面向全校每学年至少举办1次学术报告或讲座,开阔师生的学术视野;

2.特聘教授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1)指导院(系)学科专业建设,由院(系)制定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的具体任务;

2)指导我校在岗本专业中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由院(系)制定指导教学科研的具体任务;

3)参与对引进教师业务水平的评价与评审;

4)完成督导室安排的教学督导任务;

5)每学年开设1门以上专业选修课;

6)每学期至少作1次学术报告;

7)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3.兼职教授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1)指导院(系)学科专业建设工作;

2)完成院(系)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3)每学期至少作1次学术报告;

4)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聘用程序

(一)各院(系)聘用外聘教授担任教学科研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各院(系)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每年末编制下年外聘教授聘用计划(附报告),并填写《陇南师专外聘教授聘用计划表》(一式三份),由教务处、督导室初审后,报人事处审核,校务会议审批;

2.经学校批准后,由各院(系)与聘任教授签订任务书(一式二份,一份本单位存档,一份督导室存档),任务书内容包括指导学科专业建设、青年教师教学科研任务等;

3.人事处办理外聘教授的聘任手续,并会同各院(系)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书,原则上1年为一个聘期,由校长向外聘教授签发聘书;

4.由后勤处负责安排外聘教授食宿。

(二)客座教授、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和临时来校的省内外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讲座,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院(系)将学术报告的学科领域、主要内容、主讲人及学术简介报科研外事处进行学术审查;

2.科研外事处安排报告顺序及时间。

五、考核及管理

1.外聘教授纳入学校及各院(系)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由人事处统一管理。

2. 外聘教授在业务上由督导室和院(系)双重管理。

3.督导室、各院(系)按承担的主要任务归口建立外聘教授业务档案,人事处建立聘用档案。

4. 督导室会同各院(系)按任务书对外聘教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酬金发放的依据。

5.一个聘期期满,聘约自动解除。考核合格者,如果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六、外聘教授的待遇

(一)客座教授待遇:学校每年春节前对客座教授慰问一次;平常来校作学术报告由科研外事处按规定支付报告费。

(二)特聘教授待遇:教授每月酬金5000元人民币,电话费每月50元人民币;教授月酬和电话费均按9个月发放。交通费每学期每人1000元人民币。

(三)兼职教授待遇:授课按课时计酬,由各院(系)支付,正高每课时150元人民币,副高每课时100元人民币,中级及以下每课时50元人民币;学校每年春节前对兼职教授慰问一次;做讲座、学术报告等,按照科研外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不包含各院(系)因教学实训需要自行聘请的校外兼职教师。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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