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制度 >> 人事政策

政策制度

关于印发《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攻读学历(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26

校内各单位:

现将《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攻读学历(学位)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攻读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4月24日

附件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师攻读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为了不断提高我校综合办学实力,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师资队伍学历结构,加强对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的管理服务工作,切实保证各方责、权、利的正常履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按需培养、学以致用和向教学科研一线的青年骨干教师倾斜的原则,根据学校及各教学单位师资培养规划和专业学科建设需要,在确保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支持优秀教师报考攻读硕士、博士。教师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占原单位编制,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而要求增加编制。

二、攻读方式

为提高培养效益,避免学校培养人才流失,学校鼓励和支持以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培养三种方式攻读学历(学位)。不支持以非定向方式攻读,若本人执意要坚持非定向方式攻读学历(学位),必须先与学校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办清离校手续。

三、申请条件

1、申请攻读的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专业或所在岗位相一致,同时要兼顾学科专业间的平衡和学历、学缘结构的改善。

2、申请攻读学历(学位)者原则上必须在校工作满五年方可报考,确因专业建设需要急需提高该专业教师学历结构的必须在我校工作满三年以上。申请者必须热爱学校,思想、业务素质较好,有培养前途,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3、原则上,学习结束取得学历(学位)后,返校工作至服务期满后方能再次申请攻读高一层次学历(学位);如服务期未满再次申请攻读更高一层次学历(学位)的,两次攻读学历(学位)之间一般要间隔三年,前后服务期合并计算。

4、已连续两年获准报考攻读学位但未被录取或放弃考试、就读者,必须间隔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5、夫妻双方都在我校工作的,原则上不得同时申请攻读学历(学位),一方毕业后另一方方可提出申请。

四、审批程序

1、申请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职工需填写《陇南师专教师攻读学历(学位)审批表》,经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自主报考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待补办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攻读学历(学位),否则按自动离职对待并追究相关责任。

2、申请攻读学历(学位)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前要签订《承诺书》,经考试录取后,必须与学校签订《教师攻读学历(学位)协议书》,拒绝签订协议书者,按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3、全校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的名额控制在专任教师总人数的5%以内。

4、申请脱产攻读海外(包括港澳台)学历(学位)人员,经录取后,需向学校缴纳保证金,其计算办法为:攻读学历(学位)当年年工资总额×总进修年限。取得毕业证书并按期返校工作后,该保证金无息如数返还本人。

五、管理与考核

1、教师攻读学历(学位)的学制以学校和培养单位签订的协议为准,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三年学制对待。

2、教师在读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刻苦学习,按期取得学历(学位)。不能按期毕业需要延长学习期限者(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不同意延长),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所在单位提出明确意见,报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延长,申请及批准年限均以1年为准。

3、教师在读期间一般不得调整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不得无故中断学习、擅自出国或改换培养单位,确需改变的,须报学校批准。

4、对于攻读同一层次的学历(学位),学校原则上只允许参加一次。对于未达到目标需要重修者,一切费用自理。

5、各单位要切实关心攻读学历(学位)教师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教师在攻读期间应定期向所在单位书面提交学习情况汇报,一般每学期汇报不少于一次;获得学历(学位)后应及时返校报到,及时提交书面的学习总结报告和毕业证、学位证原件(由人事处代管到服务期满)及学籍档案等材料报人事处审查并存入本人档案。

6、教师脱产攻读学历(学位)期间的工作量可全部减免,能按期完成学业、表现良好的,其年度考核定为合格,其工龄、校龄连续计算。

7、教师攻读学历(学位)期间成绩不合格,或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受退学处理,视为年度考核和培训考核不合格,且取消或追回攻读期间的工资、学校资助的进修费和生活补贴等。

8、攻读学历(学位)人员完成学业后,15日内应到学校人事处报到,逾期视为旷工。

六、经费和待遇

1、攻读硕士学历(学位)人员的所有费用自理。

2、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经费报销项目包括学费、往返交通费(每学期限报2次)、住宿费等,由人事处按照录取通知书或招生简章上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列出明确具体的经费预算,作为费用审批报销的依据,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报销。其学费、住宿费先由学校按攻读学校缴费要求预借,交通费暂时自理,待获得学历(学位)后一次性报销,未获者费用一律自理。

3、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可正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该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效成果(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必须是陇南师专)。

4、攻读学历(学位)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岗教师相同。其生活补贴按《陇南师专校内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执行。

5、获博士学历(学位)者回校工作后,原则上要在教师岗工作,享受校内副教授岗位津贴、在岗博士补贴和科研启动费。

七、服务期限与违约责任

1、获博士学历(学位)者,回校工作的最低服务期限不少于8年;获硕士学历(学位)者,回校工作的最低服务期限不少于6年。

2、在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和最低服务期限内原则上不得申请调离本校或辞职,如有特殊原因要申请调离本校或辞职的,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同时须退还学校进修期间发放的工资福利补贴、资助的进修费和生活补贴等,并赔偿违约金,具体算法为:

脱产攻读学历(学位)退还费=学校发放的工资福利补贴、资助的进修费、生活补贴总额和科研启动费;

违约金:博士40000.00元/年×未服务年限,硕士20000.00元/年×未服务年限。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教师学历进修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正在攻读学历(学位)的教师与学校签订的原进修协议作废,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关闭
上一篇:关于印发《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才引进暂行办... 下一篇:关于转发《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教师...
X
选择其他平台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