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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9-03-26

    为加强学校人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严明教职工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圆满完成,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勤要求

全校教职工必须根据所担负的工作,按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

(一)学校管理岗、教辅岗、工勤岗和辅导员岗位人员,按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有特殊要求的按本单位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

(二)教师岗位人员按课程表到校授课、辅导、指导实验;按时参加学校及学院集体活动、教研活动和政治学习等。

二、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类别:事假、病假、公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

1、事假:凡教职工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需请事假。

2、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凭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

3、公假:凡经学校同意,离校外出参加会议、公务活动、学术活动、短期进修培训的人员,应办理公假手续。

4、婚假: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可以享受婚假30天。

5、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7天丧假。丧事在外地办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相应路程假。

6、产假(护理假):凡符合《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三次修正)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产假为180天,男方护理假为30天。

以上请假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按规定连续计算。

(二)请假、销假手续的办理

1、请假:教职工因病因事等不能正常上班工作,都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急病重病除外)。由请假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请假原因和起止日期,按请假天数和批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准假后的请假条交所在单位的考勤员。各单位在准假时,必须安排好请假人的工作。凡教职工经学校同意,需离校参加会议、公务活动、学术活动和学校批准同意的各类短期培训进修学习,均须提交有关院校的通知函件,按照批假权限申办公假手续。

2、准假:校级领导请假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请假按照《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领导干部外出审批制度》(校党委发〔2015〕20号)执行。一般教职工请假在1周 (含1周)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1周以上1个月(含1个月)以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经教务处报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批,管理、教辅、辅导员、后勤人员经所在单位领导报学校各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在1个月以上4个月(含4个月)以内的,所在单位、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请假在4个月以上的,需提供相关请假材料经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女教职工请婚假、产假还需先由校工会签署意见,认定假期种类,然后按权限逐级审批。所有人员经准假后,请假条一份由所在单位存档,一份送人事处备案,此外分管学生的院系领导和辅导员请假后还需到学生处登记备案。

3、续假:因特殊原因,假期期满后仍需请假,一律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假期。

4、销假:假期结束后,本人需持准假单及时到批准单位销假。长期病假者,病愈要求上班,需附交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确实可以工作的证明。

三、休假期间工资、校内津贴计发

(一)休假期间校内津贴计发

休假期间校内津贴计发按照《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津贴分配方案》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休假期间工资计发

1、病假:病假累计30天以上,停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累计90天以上,停发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累计180天以上,停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累计240天以上,停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2、事假:事假累计20天以上,停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事假累计60天以上,停发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事假累计120天以上,停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事假累计180天以上,停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3、身患精神病、癌症等有关特殊、重大疾病的请假人员,休假期间工资发放按相关规定执行。

4、婚假、丧假工资照发。

5、产假工资照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三次修正)执行。

四、旷工的处理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2、请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3、经查明请假理由为编造,休假期间按旷工处理;

4、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5、无故不参加学校或本单位规定的例会及教研室活动、集体活动,缺席一次,按旷工1天处理。

6、教职工上班,值班或上课期间遇学校临时抽查不在岗或旷课,抽查当天又及时向有关领导办理请假手续没有特殊原因的,旷工处理

7、教师私自调课,调课双方均旷工处理

8、非教学人员迟到半小时以上、教学人员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按旷工1天处理。

(二)旷工期间工资、校内津贴扣发

1、旷工累计3天以上(含3天),停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累计10天以上(含10天),停发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累计15天以上(含15天),停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2、旷工期间校内津贴扣发按照《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津贴分配方案》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旷工人员的处理

1、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人社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之规定予以辞退。

2、擅离职守,脱离工作岗位一年以上者原则上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再办理调动等有关手续。

五、考勤的管理

教职工日常考勤本部门进行。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勤情况统计和各项奖惩制度的执行,并与校领导不定期地对各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督导室、教务处负责查课,检查教学、教辅人员的出勤情况。教务处将当月查课情况汇总报人事处。各单位要加强对劳动纪律和考勤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担任兼职考勤员,建立考勤登记簿,认真做好当月考勤记录,在次月3日前将考勤情况汇总由单位领导核准签字后报人事处,对不能按时报送考勤情况的部门,暂缓发放当月校内津贴。

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年度考核、评选先进、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的重要依据之一。为了保证考勤的准确和客观公正性,实行考勤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各单位要切实负责,敢于管理,严格管理,形成上下层层负责的良好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各种漏洞和弊端的发生。如本单位不如实考勤,不严格管理,乱请假,乱准假,造成管理涣散,纪律松弛或经济损失的,一经查实,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领导及考勤人员的责任。

六、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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