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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4-29

各市、州教育局:

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进入正常认定阶段,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有一些政策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省教育厅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对有关问题作以说明。

1、根据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甘教师〔2001〕26号)和《关于中小学校补充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教厅〔2002〕53号)精神,面向在职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已于2002年6月底以前全面完成,从2002年7月1日起转入正常认定阶段后,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按社会人员对待。

2、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及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的规定,各高职院校不再设置教育类专业,其培养的学生不能以师范类毕业生对待。其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者,一律参加全省统一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后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3、师范类成人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各认定机关应当审核其在读期间的学习记录,缺少教育教学实习环节的人员应当在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后认定其教师资格。

4、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严格按照《甘肃省<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由于此类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较少,由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认定。

5、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申请任教学科原则上应当与其合格学历专业相一致。对申请任教专业和所学专业不一致的申请者各认定机构应当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考察其实际教育教学能力,在通过测试后认定其相应教师资格。

小学教育、幼儿教育专业的本、专科毕业生原则上也应当按其所学专业认定教师资格。如果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类型、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符,各认定机构应当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考察其实际教育教学能力,在通过测试后认定其相应教师资格。

6、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均需参加不少于一个月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的集中培训、全省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7、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师或中等专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和高中学历应视为不合格学历。

8、按照《甘肃省<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9、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认定。

10、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具有否决权。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尊重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对于专家审查委员会否决的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请各认定机构进一步深入理解《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严格程序,坚持标准,保证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健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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